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00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00號? ? ? 2020-07-31 (2020年7月3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我市應稅資源品位、開采條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及我市工作實際等情況,對授權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其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按《重慶市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資源稅稅目,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價計征;地熱、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定后,稅務機關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的50%;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30%減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綜合利用尾礦庫里的尾礦,免征資源稅。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能源等部門依法治稅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實現信息共享,推進稅收共治。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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