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節能減排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政策梳理
“支持節能減排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政策梳理(2020-11-30) 一、企業所得稅 (一)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政策概述: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二)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政策概述: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政策概述: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四)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政策概述: (一)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二)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政策概述: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8.《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政策概述: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增值稅 (一)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政策概述: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銷售符合條件的自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政策概述: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 政策概述: 自2015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銷售自產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 政策概述: 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車船稅 (一)符合條件的節能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政策概述: 對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節能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二)符合條件的節能商用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政策概述: 對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節能商用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三)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政策概述: 新能源汽車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 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四)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車船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政策概述: 符合以下標準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車船稅: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發動機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占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以上(一)至(四)符合上述標準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不定期聯合發布《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告。 四、車輛購置稅 (一)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第21號) 政策概述: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五、消費稅 (一)乘用車消費稅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5號)文件 政策概述: 自2008年9月1日起,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調整后的乘用車消費稅稅率如下: 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小結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能源消耗、環境污染等問題也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每個企業的共同責任。 投資節能減排設備可減免企業所得稅 “沒想到這么順利就辦好了企業所得稅減免手續!”江蘇恒豐勁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張會計拿著減免稅通知書高興地說,“我們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首批節能服務公司備案企業,投資了節能環保、節能節水項目1個多億,剛符合減免稅條件,稅務部門就主動送政策上門,我就趕緊過來辦手續了。” 該公司從事節能設備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節能工程施工,投資額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100%,涉及的5個項目均已在“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也符合其他相關條件,張會計準備好了資料前來進行備案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后減免了近7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公共垃圾處理企業稅收可享優惠 近些年,國家對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的愈發重視,市民錢先生覺得投資垃圾處理行業的時機已經成熟,但該行業初始投資成本大,資金回收期長的特性著實讓他發愁,為此,錢先生來到六合地稅局辦稅服務廳,咨詢是否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扶持。 綜合利用資源可享企業所得稅優惠 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秦淮地稅局接待了一家生產制造企業王會計的政策咨詢:“我們企業2013年度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聽說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有稅收優惠。不知道我們能否享受優惠政策呢?”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汪幫俊 桂乃耀等 相關政策——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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