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異地項目預繳稅款實操流程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的處理: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填報 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 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 3、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 提示:①跨區域涉稅事項,按照合同金額填開,結算金額大于合同提供決算重新開具,結算金額小于合同提供決算向預繳稅務機關說明情況,預繳稅款的依據是實際開票金額;②正常核銷時,在云廳就可以辦理,逾期的要去當地稅務機關辦理;③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是根據項目分別辦理的。④如果工程完工,但質保金發票還未開具,需辦理延期,開完質保金發票后再進行核銷。 二、增值稅預繳表的填寫: 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時,首先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這是一張單獨的報表,發生一次預繳義務,就需要填報一次,預繳一次。 實務中,預繳的具體時間把握至關重要,逾期不預繳將會面臨處罰風險。建筑業企業在納稅義務發生后,應及時支付分包單位款項并取得分包發票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憑證(實際工作中,總包方預繳稅款時,稅務機關會要求提供分包方已在本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才允許扣除分包款)。 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服務項目不需要填寫。 項目名稱:填寫建筑服務項目的名稱。 項目地址:填寫建筑服務項目的具體地址。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筑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或收到的預收款金額;第2列“扣除金額”,填寫支付的分包款金額(含稅);第3列“預征率”,提供建筑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征收率(一般計稅預征率2%,簡易計稅征收率3%);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異地項目預繳稅款的計算: 1、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的增值稅=(預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的增值稅=(預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3、其他稅種:計算出預繳的增值稅后,按照應繳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項目所在地標準繳納(無預繳一說),印花稅如果在當地已經繳納,回機構所在地就不再申報。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有些地方還會要求申報個稅,如果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異地項目預繳稅款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或者是“簡易計稅”明細) ——應交城建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五、機構所在地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預繳稅款的時候會填寫預繳的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可以抵減本期已經預繳的稅款。一般納稅人首先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三行第二列本期發生額,如果當期不需要繳稅,那么在稅局預繳的這部分只需要填寫在附表四對應的第2列就可以了,其他不填寫;如果當期需要繳稅,在《附表四》第2列填寫當期全部的預繳稅款(包括本地及異地預繳),第4列填寫實際需要扣除的預繳稅額(需要小于等于主表24欄),然后再將可抵減稅額帶入主表的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 提示:跨省預繳的稅款,有可能在稅務系統中提取不到預繳稅款的數據,需要攜帶相關完稅憑證明細等資料到主管稅局做下信息核實。
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預繳稅款? 問: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全國多個省市提供異地建筑服務。請問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是否必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可否回公司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具體應如何計算?扣除分包款時應提供哪些合法憑證?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預繳稅款,及選擇運用簡易計稅方法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分包款應取得上述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后方可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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