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免稅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
1.農產品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一)植物類 1.糧食 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麥、燕麥、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掛面、干姜、姜黃、玉米胚芽等。 備注: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2.蔬菜 包括:蔬菜、菌類植物、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 備注: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煙葉 包括:曬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 備注: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茶葉 包括:鮮葉和嫩芽(即茶青),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備注: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園藝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圓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 備注: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6.藥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以及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 備注:中成藥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纖維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黃麻、槿麻、苧麻、苘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以及棉短絨和麻纖維經脫膠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業產品 包括:原木(喬木、灌木、木段),原竹(竹類植物、竹段),天然樹脂(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竹筍、筍干、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以及鹽水竹筍。 備注:鋸材、竹筍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1.其他植物 包括: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 (二)動物類 1.水產品 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 備注: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2.畜牧產品 包括:牛、馬、豬、羊、雞、鴨,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以及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 備注: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蛋類產品 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備注: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鮮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備注:酸奶、奶酪、奶油、調制乳,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動物皮張 包括: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以及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 6.動物毛絨 包括: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發和羽毛。 備注:洗凈毛、洗凈絨,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其他動物組織 包括:蠶繭、天然蜂蜜、蟲膠,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動物骨粒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財稅字[1995]52號、財稅[2008]81號、財稅[2017]37號 二、回收再銷售畜禽 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三、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傭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2.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四、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關稅[2016]64號 五、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他糧食企業,除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六、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不包括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依據:財稅[2012]75號 七、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依據:財稅[2011]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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